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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23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城市建设管理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西乌旗违规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办公室 起止时间:2023-05-11 10:51:36 --- 2023-06-11 23:59:59

    2023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城市建设管理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多次研究论证已基本形成,现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限

   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1日

  二、公布渠道

  (一)在西乌旗政府门户网公布;

  (二)在西乌旗电视台公布;

  (三)在涉征社区内张贴补偿方案的公布;

  (四)在西乌发布公布;

  公众可通过上述渠道阅知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

  三、反馈意见渠道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公众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邮件、微信平台、电话等形式反馈。

  (一)书面形式请直接投递在社区征求意见箱内,由社区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后提交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寄送至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住建局西楼三楼)。

  (二)电子邮件反馈至:xwqfwzsb@163.com

  (三)电话反馈(请在工作日来电):0479-2438651

  罕乌拉社区:0479-2438611

  巴彦乌拉社区:15504793534

  巴彦高勒社区:0479-3520400

  附件:2023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城市建设管理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11日

  

  2023年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城市建设管理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扎实推进巴拉嘎尔高勒镇新型城镇化建设以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乌珠穆沁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

  坚持旗人民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实施,由旗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政府办公室、政府各职能部门等相关单位分工协作、互相配合,顺利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区域所在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开展入户摸底调查、思想动员、组织座谈等相关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结构

  第一小学周边、元盛丽都小区周边、原职业中学及达日罕小区、阿吉泰周边、零散区域及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区域本方案泛指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木、半砖木、土木等结构平房(具体征收范围房屋建筑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影像图为准及2023年巴拉嘎尔高勒镇征收区域示意图)。

  三、签约方式及时限

  推进组先与征收区域的被征收人在2023529日前签订《集中成片平房征收意向书》,并集中签订率达到80%以上比例的于2023年6月26日前组织被征收人集中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签订的《集中成片平房征收意向书》不代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实际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权属确定、价格评估

  (一)补偿范围:

  本方案只针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权属确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为准

  2、未经产权登记历史形成的房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巴拉嘎尔高勒镇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被征收房屋,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合同、协议或证明等手续,仍无法确定产权的,被征收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房屋权属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公房改革作价给个人,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原单位已解体则由原单位负责人等当年经手人进行公证。经证明或公证的房屋按有证房屋进行评估,其他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价格评估:

  1、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采取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辅的安置方式进行。

  货币补偿是按产权证标明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1:1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2660.00元/㎡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证标明为仓库的参照住宅补偿价格按1:0.5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历史形成的无产权证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是政府搭建房源信息平台,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房源超市自主购买住房。对本旗购房的,选择多层住宅(六层及以下)或高层住宅(六层以上),产权证标明为住宅按面积1:1.2(六层及以下)或1:1.3(六层以上)比例依照货币补偿价格进行折算,产权证标明为仓库按面积1:0.5比例依照货币补偿价格进行折算。

  (四)产权证标明为商业的房屋,按1:1.5计算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对商业房屋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8元、每户不低于600元结算。搬迁费按主体房屋面积和附属房屋折算后的面积计算。

  (六)被征收房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提供2021年至2023年工商营业网络中年检报告出具档案登记资料,经房屋征收性能认定工作组核实认定后经营性用房的,在经营性用房面积核定的补偿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

  (七)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途,按现行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其他性质的土地,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

  (八)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旗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旗拥有两套或多套房屋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享受此项优惠,只按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万元人民币奖励。该奖励以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房屋产权证或经征收部门审查认定的足以证明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相关审批文件为依据每套房产原则只享受奖励一次,不以户口本、门牌号院落等为依据。奖励资金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完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其相关权属证书交付征收人。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六、房屋移交方式

  (一)签订《集中成片平房征收意向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暂不移交房屋,仍由其管理使用。待相关征收手续完备后,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收人接到搬迁通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切断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暖、有线电视、网线等设施否则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等责任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拆卸、损坏、转移,违者按评估价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未接到搬迁通知擅自腾空房屋的概不接收,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对其已交付的相关款物;情节严重的,签订的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予以作废,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寻衅滋事、围攻谩骂、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西政办发〔2021〕100号)同时废止。以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补偿方案政策解读(1).docx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蒙古文)三稿:5月10日-5.pdf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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