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4年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二物流区)环境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公众意见的通告
《2024年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二物流区)环境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形成。现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限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6日
二、公布渠道
公众可通过上述渠道阅知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
三、反馈意见渠道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公众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反馈。
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2024年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二物流区)环境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持续优化白音华经开区营商环境,推动开发区产业园区健康、安全、绿色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决定对白音华二物流区内房屋进行征收搬迁。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白音华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依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西乌珠穆沁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征收项目为: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二物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该项目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66宗土地,用途为商业,每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为350平方米。
征地范围为:白音华二物流区(汽修区)内所有商户、住户。具体征收范围、房屋建筑以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影像图及2024年白音华二物流区征收区域示意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坚持西乌旗人民政府主导(征收主体),统一组织实施,由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巴彦花镇政府、旗直各职能部门、所辖社区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开展宣传动员、征求意见、入户摸底、组织座谈、签订协议、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
三、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的价格内涵,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的,其基底面积不再重复计算补偿。
(三)遵循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时间安排
2024年4月底开始实施。
五、补偿方式、补偿范围、权属确定、价格评估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迁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范围: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三)权属确定:本方案只针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房屋性质以产权登记用途或经认定后的房屋性质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以征收部门与估价机构人员现场勘察测量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产权产籍档案为准。
2、未经产权登记历史形成的房屋,以评估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3、无产权证或产权不清、有争议纠纷的被征收房屋,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合同、协议或证明等手续,仍无法确定产权的,被征收人可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房屋权属问题。
(四)价格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即少数服从多数以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具体由组织实施机构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相关法定程序选定,并向被征收人公布结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经过评估人员对当地同类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测算,综合确定征收基准价格,详见下表:
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表
序号 |
房屋性质 |
结构 |
基准价格 (元/㎡) |
房屋装饰装修 |
01 |
商业 |
砖混楼房 |
2200 |
毛坯状况 |
02 |
商业 |
混合平房 |
1880 |
普通装修 |
备注 |
该基准价格内涵为完好房屋,房屋装修状况为毛坯和普通装修,如被征收房屋高于或低于该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
备注:院落空地、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等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六、签约方式及时限
(一)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4年5月20日前与被征收人签订《集中成片房屋征收意向书》,并在集中签订率达到80%以上比例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10日前组织被征收人集中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签订的《集中成片房屋征收意向书》不代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作为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七、房屋移交方式
(一)签订《集中成片平房征收意向书》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暂不移交房屋,仍由其管理使用。待相关征收手续完备后,征收部门下达限期通知文件,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收人接到搬迁通知后,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切断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暖、有线电视、网线等设施,否则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等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等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拆卸、损坏、转移,违者按评估价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未接到搬迁通知擅自腾空房屋的概不接收,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八、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一)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西乌旗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相关法律责任
(一)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
述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办理户籍户口迁入手续;
5、新建、改建、扩建水利设备(包括民用、农用水井);
6、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相关地上附着物;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另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新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清理;限期内未清理的,由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清理。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对其已交付的相关款物;情节严重的,签订的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予以作废,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或寻衅滋事、围攻谩骂、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作纪律
征收补偿过程中,如发现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8月30日止。
(三)本方案由锡林郭勒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征求《2024年白音华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二物流区)环境提升改造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意见的情况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