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绍芬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对您提出的留言进行答复: 根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内公办【2016】264号)第五章第八十三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五)符合盟市政府(行署)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的;(六)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号)第二条第三项“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相关手续的办理需要了解你的具体情况,看是否满足迁入条件,具体事项请到西乌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侧。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