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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乌旗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3-05-19 至 2023-05-24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 字体:[ | | ]

  关于对《西乌旗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的函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依法有效打击涉野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的积极性,根据西乌旗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野生药材植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部署及相关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西乌旗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5月24日下午5点前将意见反馈至旗林业和草原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受理单位:西乌旗林业和草原局

  举报电话:0479-3918569

      址:西乌旗行政一条街水利大厦三楼东

      编:026200

  网络邮箱:xwqlyhcyj@163.com

                                                                            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05月19日

  西乌旗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

  为依法有效打击涉野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的积极性,根据西乌旗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野生药材植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部署及相关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提供举报本旗范围内涉及野生植物违法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资金。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人提供涉野生植物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线索、证据材料;

  (二)举报线索未被林业和草原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发现或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有助于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属于执法单位所管辖的,据此查获涉野生植物犯罪案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无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批准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

  (三)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植物的。

  (四)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植物犯罪重要线索。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查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元。

  (二)对查实的一般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

  (三)对查实的一般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500元。

  (四)对于无违法行为或者两年内未被发现,有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当面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西乌旗林业和草原局

  举报电话:0479-3918569

      址:西乌旗行政一条街水利大厦三楼东

      编:026200

  网络邮箱:xwqlyhcyj@163.com

  (二)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七条  附则

  (一)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可在核实其身份信息后,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资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二)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资金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由西乌旗林业和草原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928 日止。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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