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37号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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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37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乌珠穆沁旗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乌珠穆沁旗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明确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旗县(市、区)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旗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旗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和任务负责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综合协调、属地为主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各苏木镇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处置地震灾害中,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注重统一组织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科学有序进行地震灾害救援和处置工作。

  2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2.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分级标准

  震级

  预评估结果

  死亡人数

  (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旗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

  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M<5.0级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表2: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在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锡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管理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救灾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盟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在盟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在盟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盟行署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自治区、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在盟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情况请求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实施支援。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我旗及其他旗县(市、区)的地震,则由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旗地震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旗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旗政府批准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予以启动。

  2.3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致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的情况,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将情况和应对建议报告盟行署。

  发生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社会动荡等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盟行署,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西乌旗人民政府是全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西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全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旗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常务副旗长担任;秘书长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全旗各苏木镇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

  3.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旗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农牧和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人防办、气象局、团委、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供电分局、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花镇、浩勒图高勒镇、吉仁高勒镇、高日罕镇、巴彦胡舒苏木、乌兰哈拉嘎苏木、电视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等部门、单位组成。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抗震救灾的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地震发生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旗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

  4  地震监测信息报送和处理

  4.1 震情速报

  旗境内或邻近地区发生4级以上地震或4级以下有感地震,旗应急管理局收到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确定的地震三要素(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后,立即向旗政府报告。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参数为准,旗应急管理局从盟地震局获得最终参数后立即向旗政府报告。

  4.2  各苏木镇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发生后,各苏木镇要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并抄送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旗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向盟行署报告,并抄送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旗教育、工信、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应急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旗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时,各苏木镇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旗侨联,并抄送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旗应急管理局和文体广电旅游局。

  5  应急响应

  5.1  人员搜救

  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本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力量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旗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等各方面救援力量,抢救被埋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旗卫健委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旗疾控中心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苏木镇、嘎查(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旗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应急、地震等部门做好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工作,协助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尾矿库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旗侨联。

  5.10  发布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新闻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上报旗委政府,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旗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旗交通局配合盟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驻旗各通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按照有关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旗政府应急处置

  旗政府立即向盟行署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灾情初步判断意见等情况。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下列工作:

  (1)派出包括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通过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社会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设施,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旗地震现场工作队伍,配合上级应急、地震等部门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苏木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道路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6.1.3  灾区有关苏木镇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机构应立即收集灾情信息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并立即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组织当地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下列工作:

  (1)派出包括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通过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社会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派出灾害监测防治、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队,赴灾区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非灾区苏木镇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根据需要向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8)需要自治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立即向盟行署报告并由盟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议。

  6.2.2  灾区相关苏木镇应急处置

  灾区苏木镇抗震救灾机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按照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灾区相关苏木镇请求,协调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相关苏木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锡盟应急管理局和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予以支援。

  根据灾区需要,旗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部门配合盟相关部门派出相关人员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断、房屋安全性鉴定、救灾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调查评估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上级应急、地震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旗政府;经旗政府审定后上报盟行署及相关部门,通过后作为旗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决策依据。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盟行署决策部署,旗政府积极配合国务院、自治区、盟级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政府配合自治区、盟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政府协助和配合盟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苏木镇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旗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旗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  应急队伍保障

      旗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救、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镇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4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旗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8.5  物资与资金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旗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8.6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8  避难场所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在已建成的旗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各苏木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无次生灾害源的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避震场点等空旷地带作为应急避难疏散场地向灾民开放。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  交通后勤保障

  旗交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8.10  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旗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协调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旗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地震谣言事件处置

      当旗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旗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加强与公安局、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防止地震谣传继续扩散而引起社会动荡,并将情况报告盟行署,抄送盟应急管理局。

  9.2  有感地震处置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内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我旗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和大型水库、电站、矿山等工程场地的有感地震,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由旗应急管理局收集震情信息与社会反映情况报旗政府。

  (2)旗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安抚群众、了解情况。并督导宣传部、文体广电部门做好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3)密切关注社会对地震事件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传,维护震区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有关单位给予支持。

  9.3  邻近地区地震灾害应对

  邻近地区发生波及我旗的地震事件,视其对我旗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旗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发生地震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由旗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旗政府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旗级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送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苏木镇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全旗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0.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乌珠穆沁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3.西乌珠穆沁旗抗震救灾组织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