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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3-00029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3〕99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社会公益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11-06 00:00:00 公开日期:2023-11-09 10:02:1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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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09 10:02

  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我旗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锡署办发〔2023〕104 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西乌珠穆沁旗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我旗推行先进质量管理办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奖项包括旗长质量奖和旗长质量奖提名奖,旗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每届旗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1个,旗长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总数为1个,有效期为三年。

  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减少或空缺。

  •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鼓励绿色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龙头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第五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资助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旗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旗质量强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旗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旗长质量奖评审规则、评审程序等重要规则规范;

  (三)研究审议旗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向西乌珠穆沁旗政府和旗长提报旗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旗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旗长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管理旗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旗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六)向领导小组报告旗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八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苏木镇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旗长质量奖的培育、动员、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锡林郭勒盟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旗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旗行业前列。

  (四)近2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规则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自治区、盟评审规则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评审规则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的实践、改进、创新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年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全旗主要媒体上发布旗长质量奖申报公告。

  申报 凡符合旗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如实上报申报材料,经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复核后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资料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陈述答辩 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陈述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旗长质量奖拟授奖单位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主任审核,经旗长审定后,由西乌珠穆沁旗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四条 西乌珠穆沁旗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30万元,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旗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西乌珠穆沁旗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西乌旗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西乌珠穆沁旗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单位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乌珠穆沁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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