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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3-00013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3〕55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社会公益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07-11 16:59:00 公开日期:2023-07-11 16:59: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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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11 16:59

  西政办发〔2023〕55号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实施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意见> 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9号)和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动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的通知》(锡民政发〔202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旗城镇低保边缘认定工作,健全低保边缘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低保边缘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开展日常监测和救助帮扶,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 工作目标

  在进一步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城镇低保边缘人口,立即启动救助程序,旗直有关部门单位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城镇低保边缘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方面积极探索并开展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 基本原则

  (一)坚持动态监测、定期更新。旗民政局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旗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作用,掌握辖区困难群众底数,确保及时将城镇低保边缘人口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二)坚持快速预警、精准救助。各部门单位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同时,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兜底保障机制。

  (三)坚持把握政策、不突破底线。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救助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有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补助范围、吊高胃口,确保不突破政策扶持底线。

  •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办法> 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文件精神,将城镇低收入家庭更名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及《西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西政办发〔2019〕70号)文件执行,即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为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且在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认定相关规定的家庭。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流程按照《西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西政办发〔2019〕70号)文件执行。申请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填写《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报告书》。苏木镇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社区或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搜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进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民主评议、公示后进行审批后报旗民政局备案。

  五、建立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一)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一是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二是动态检测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确保“应纳尽纳”。

  (二)实施综合社会救助

  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困难程度和需求,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方案)。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救助帮扶。

  (三)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根据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发挥旗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各苏木镇要用足用好临时救助备用金,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政策。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紧急危险期使用备用金先行救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批救助,脱离危险可按正常临时救助程序实施。

  (四)积极探索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各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手段和方式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全屋清洁、护理、康复训练、助医助行等照料护理服务。促进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和现金救助转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援助,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程度上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用。

  妇联要进一步强化困境家庭妇女儿童帮扶宣传力度,招募爱心阿姨开展关注困境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工作,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心理咨询等专题讲座,为生活困境妇女儿童,尤其是生活困境女党员、单亲母亲、留守儿童家庭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六、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3年5月中旬—6月中旬)

  (一)制定出台《西乌珠穆沁旗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

  (二)组织召开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培训会议,研究部署、学习讨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摸底排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信息采集阶段(2023年6月中旬—7月底)

  (一)信息采集。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热线信访、历史数据等方式初步采集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信息。

  (二)审核确认。对初步采集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信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录入到内蒙古民政综合业务平台中“低收入管理”模块,开展日常监测和救助帮扶。

  第三阶段:总结“回头看”阶段(2023年8月初—10月底)

  及时总结推进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过程中经验、做法和不足,上报上级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领导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推进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与教育、住建、人社、医保、应急等部门加强数据对接,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开展动态监测和预警。

  (三)足额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根据实际纳入预算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四)强化部门协同。民政、教育、住建、医保、人社、应急等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各苏木镇应当公示12345便民服务热线,公布各辖区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宣传上级有关兜底保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履行职责义务。申请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采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救助的,由苏木镇取消其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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