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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3-00006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3〕100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公共卫生、安全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11-13 公开日期:2023-11-13 15:16:4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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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13 15:16

  西政办发〔2023〕100号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2023年第23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第19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暂行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灾害应急救助、死亡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安置、重建恢复、冬春救助、旱灾等专项资金。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补助70%,自治区补助15%。

  2.盟旗两级预算安排:盟旗两级救灾资金按常年支出总额的15%列当年预算,旗级财政根据救灾工作情况列支当年救灾工作经费。

  3.捐赠资金:接收捐赠的救灾资金,定向的必须按捐赠意愿执行,非定向的按本级预算要求使用。

  (二)资金使用

  1.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安置:用于解决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群众灾后过渡期间的生活困难。

  4.重建恢复:用于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后恢复重建基本住房,补助居民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基本维修。

  5.旱灾资金:用于解决居民口粮和饮水困难。

  6.冬春资金:用于冬令和春荒期间居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涉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及其他)

  (三)资金申请

  1.申请条件:①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要先行启动应急响应;②地方列支一定数额的救灾资金;③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2.申报要件:①本级政府安排地方资金文件;②灾情数据统计表;③救灾措施和评估报告。

  (四)救助分类和标准

  1.应急救助和过渡性安置:不分困难类别,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人,救助期限为90天以内。

  2.家属抚慰:不分困难类别,标准为每一名因灾死亡人员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不低于8000元。

  3.重建恢复: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需重建维修住房数量和倒损住房户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补助,因我旗属高寒地区,原则确定以下分类和标准为:

  一类救助对象:包括低保户、主要劳动力一二级残疾户、有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且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3000元。

  二类救助对象:主要劳动力三四级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2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其他倒塌和损坏房屋自行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8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1000元。

  4.旱灾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对因遭受严重旱灾导致饮水困难15天以上的居民家庭,按照困难程度实行分类一次性救助。

  一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二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00元。

  三类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

  5.冬春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总量,按困难程度分类确定补助月份,补助标准为每月人均不低于160元(参考粮食价格测算30斤/人.月)。

  一类为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无自救能力的缺口粮、缺劳动力的受灾户,救助期限在8个月以内。

  二类为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80%以上(或牧业损失严重)的,有一定自救能力缺粮的受灾户,救助期限以6个月以内。

  三类为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0%以上(或牧业损失较严重)的,有较强自救能力缺粮受灾户,救助期限3个月以内。

  (五)申请审核

  严格执行“本人申请、三级评审、两次公示”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苏木乡镇政府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后由嘎查委员会协助办理。

  (2)评议审核:由苏木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别组织嘎查村民主评议、公示,初定人员分类名单;组织核查、身份确认、分类、公示、上报。

  (3)复核确定: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抽样复核、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公示。

  (六)建立档案

  1.苏木镇政府:

  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

  ②嘎查村《民主评议会议、公示记录和初评人员名单》;

  ③苏木乡镇《需救助人口台帐》。

  2.旗应急管理局:

  ①《年度需救助人口台帐》;

  ②《**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评审会议和公示记录》;

  ③全旗《**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花名册》;

  ④向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申请发放文件。

  (七)发放时限

  1.发放要求:

  ①旗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苏木镇政府直接下拨救灾资金,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任何慰问活动。

  ②除工作经费和应急救助项目应专项拨款外,救灾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③确因应急救助和家属抚慰等特殊情况需发现金的,应经财政专项拨款、履行“三联入账”、本人领取签字手续,严禁代领代办。

  2.发放时限:

  ①应急救助资金确保在应急期间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②家属抚慰资金要在因灾死亡事件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③过渡性安置、旱灾救助、冬春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④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相应工作规程要求,完成恢复重建审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八)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

  ①旗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跟踪检查“一卡通”到户情况。旗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将救灾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第一时间通知到户。

  ②每次救助工作完成或一笔救灾资金发放完成,均应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是全面检查评估基层评议、公示程序执行和随机抽查灾民救助情况。

  2.检查通报:

  ①建立救灾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救灾工作各项内容纳入绩效考评;

  ②建立救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规程等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享受旗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可一并申请享受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西乌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21〕83号)同时废止。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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