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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自主创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50102GGA000/2022-00614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2〕105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城乡、农牧业、水利 \ 农牧业、林业、水利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自主创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9-15 00:00:00 公开日期:2022-11-11 00:00:00 废止日期:2025-12-31 00:00:00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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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自主创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11 00:00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自主创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第一次会议暨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推进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2.《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自主创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附件1

  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吸纳牧区劳动力

  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西乌珠穆沁旗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行动方案》要求,参照《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2),为鼓励我旗辖区内用人单位吸纳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吸纳我旗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旗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与牧区富余劳动力(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1月起新增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我旗最低工资标准的,享受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脱贫户、动态监测户劳动力优先),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年安排20万元补贴资金,支持用人单位吸纳100名牧区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

  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吸纳牧区劳动力花名册

  (四)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明细;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明细;

  (七)用人单位吸纳牧区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办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在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费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旗就业服务中心。

  (二)初审: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旗人社局、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公示:对符合条件用人单位,由人社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补贴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由就业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旗财政局负责就业补贴拨付工作

  (二)旗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

  (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使用效益等内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本办法由西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西乌旗助力乡村振兴自主创业贴息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西乌珠穆沁旗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行动方案》要求,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的通知》(财金〔202021),为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旗内经营创办家庭牧场、合作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创业者(脱贫户、动态监测户创业者优先)。

  二、申请条件和担保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合计不超过30万元、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不超过5万元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扶贫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信用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小微企业

  (二)担保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均可作为担保人。

  2.房产抵押(住宅楼或商业大厅)。

  3.放贷银行认可的其它抵押物。

  三、申请额度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申请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贷款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贴息标准与期限

  每年发放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2000万元。贴息支出由上级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贷款年利率5.2%(根据每年实际利率进行调整),其中上级财政承担3%、地方财政承担2.2%。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人员类别证件(如:退伍证、大学毕业证、残疾证等);

  (四)经营场所证明。

  六、申办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旗就业服务中心。

  (二)审核:就业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格、经办银行贷前进行实地考察。联合考察同意后申请人与经办银行履行贷款手续、签订相关合同。

  (三)公示:旗就业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享受财政贴息贷款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放贷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七、资金监督管理

  (一)旗财政局负责按季度拨付贴息资金

  (二)旗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季度审核支付贷款贴息资金。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申请人征信查询,发放、回收贷款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使用效益等内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本办法由西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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