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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4-00001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4〕9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城乡、农牧业、水利 \
概述: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2024-02-26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2-26 10:15:4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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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2-26 10:15

  西政发〔20249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

  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

  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13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6

  西乌珠穆沁旗在草原上修建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范我旗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以下简称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和《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100亩以下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完成审批流程后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100亩以上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初审后上报盟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各苏木镇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开展专题培训。

  第四条 根据现代化畜牧业发展需求,结合我旗人均草场面积和载畜量,为适应我旗畜牧业发展趋势,鼓励舍饲、半舍饲化畜牧业养殖,应当合理控制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建设规模。为集约节约使用草原,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遵循一户一处”,并在宅基地附近建设的原则。

  建设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面积不得超过1500m2;其他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0m2;规模化养殖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申请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应当节约使用草原,使用草原面积超出此项规定的,需要提交旗农牧和科技局备案文书。

  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尽量选取在原有基础设施占用地块进行重建、改建和扩建,重建、改建和扩建面积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第五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

  (3)用地协议;

  (4)草原权属材料;

  (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第六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应当提供材料具体要求: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项、规范、完整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有关内容填写较多的,可另附页。

  (二)项目批准文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用地协议由用地单位与草原所有权单位或者使用权单位和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包括草原使用年限、用途、补偿、草原植被恢复要求和时限、使用草原交还及违约责任等。草原承包经营者在自己承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草原所有权单位或者使用权单位签订用地协议。

  (四)草原权属材料包括拟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涉及草原所有权或者草原使用权的草原权属证明,由旗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由草原所有权单位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出具。

  (五)拟征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拟征占用草原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使用当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七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审批项目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及旗自然资源局备案,不符合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林业和草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依法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九条 自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申请材料齐全完整之日起,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使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草原面积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规定权限逐级申请办理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减少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草原位置的,应当逐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将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纳入日常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管理制度,并组织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牧民知法、守法、用法,切实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的实地跟踪,监督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

  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执法,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以发展畜牧业为名,擅自或变相将畜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用于其他非牧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保护草原、直接从事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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