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26011679098G/2023-00019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3〕80号
发文机构:西乌珠穆沁旗 信息分类:城乡、农牧业、水利 \
概述: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09-05 00:00:00 公开日期:2023-09-05 11:40:15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9-05 11:40

  西政办发〔2023〕80号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旗政府党组2023年第15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西乌珠穆沁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 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 见》(国发〔2014〕8号)、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 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 〔2015〕21号)、 《内蒙古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人社发〔2019〕61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保险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 生)且具有本旗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除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均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享受五保供养和优抚(分别为低保、五保、优抚)制度的城乡居民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 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按年缴 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为: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 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六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行缴费补 贴:选择2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5元、40元、 45元;选择500元至7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100元。

  (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乡村振兴工作中建档立卡的特殊群体,由政府按每 人每年130元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按每人每年235元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旗政府根据地区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旗财政负担。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旗财政在每月初将应补助的资金划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财政专户。如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后期补缴时财政应补助资金不予注入。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 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基本养老支出,

  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出国(境) 定居、死亡的,社保机构计算并支付参保人(继承人)除政府 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全部余额,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在缴费期 间因户籍性质发生变更、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社保机 构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与原 社保机构终止保险关系;参保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 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

  第四章  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旗户籍十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距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 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到累计15年, 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达到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如具有本旗户籍十年 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地方补贴养老金;达到规定享受待遇年 龄时,如本旗户籍不满十年,可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户籍满十年后,方可享受地方补贴养老金。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和地方政府补贴养老金构成。目前,我区基本养 老保险金最低标准为14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8元,自 治区财政承担23.5元、盟财政承担7.05元、旗财政承担16.45 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即155元;年满 80周岁以上的另增加20元,即165元。地方政府补贴养老 金413元。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

  以计发月数139。

  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第十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政府补贴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 数,适度增减,以保证在旗财力担负得起的情况下把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城乡居民。

  第十五条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 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须按社会保障部门的规 定,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不得冒领养老金。

  第五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 行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养老金的缴纳与发放均通过银行收付。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旗级为基本核 算单位统一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现阶段养老保险基 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作 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收取、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旗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监督。原则上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年一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自治区、盟、旗四级财政分担的基础养老金随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  《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西政办发〔2012〕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起实行。

>